2026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常見問題(37 題)|申請資格、金額、退件與在地協助

本頁整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最常被問的 37 個問題:題目與答案取自官方公告與官方常見問答(查證日 2026-09-11),每題下方標明來源機關、來源連結與來源頁原文。年度基準:115 年(2026)公告金額;各縣市不同者逐題註明。 本站只做整理與導流,金額、資格與期限可能隨年度調整,實際以主管機關最終審核為準。

資料來源: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官方公告/官方常見問答(查證日 2026-09-11)。 本站為導航與整理工具、非核定機關,金額、資格與期限以主管機關最終審核為準。

先看這幾題(金額・資格・時限)

全部 37 題(點題目看答案)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是什麼?我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申請?

這是衛福部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授權訂定的現金補助,法源為《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戶籍地縣市政府(多委由區公所)辦理。要領必須同時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實際居住戶籍地、最近一年在國內住超過 183 日、沒有被政府補助收容安置在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並且符合三種經濟條件之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在門檻內)。送件後由縣市政府主動查調財稅資料,不必自己跑國稅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一)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及保障其經濟生活,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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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身障每個月到底可以領多少生活補助?

金額看「身分別」與「障礙程度」兩個條件,全國一致。低收入戶:輕度每月 5,437 元、中度以上(含重度、極重度)每月 9,485 元。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輕度每月 4,049 元、中度以上每月 5,437 元。新北、台中、台南、嘉義市、新竹市的官方頁面數字都相同。另外行政院 115 年已通過「六大社福津貼調增方案」,其中包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整體調幅 23.5%,規劃 115 年 7 月上路,實際生效日與金額仍以衛福部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 輕度:每人每月5,437元。」;「2. 中度以上:每人每月9,485元。」;「3.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9,48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5,437元。」;「預計於115年7月上路,所增加之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8項社福津貼預計可照顧318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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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存款不能超過多少?(動產限額)

動產(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以「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合併計算:全家 1 人時合計不得超過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加 25 萬元(例如 3 人為 250 萬元)。屏東縣政府頁面也載明「應計算人口僅一人者 200 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25 萬元」。要注意低收/中低收的動產門檻是「每人每年 9 萬 6,000 元(低收)/14 萬 4,000 元(中低收,115 年)」,數字比身障補助的 200 萬元嚴很多,兩套標準不要混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 。」;「應計算人口僅一人(無其他家屬)者,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如尚有其他家屬,每增加一人,動產限額得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115年9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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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的財產限制是多少?(不動產限額)

不動產(土地+房屋)合計不得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的 2 倍」,115 年為 770 萬元(114 年為 746 萬元)。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若前一年度已在領補助、家庭應計算人口的土地房屋沒有增加,只是公告現值調增導致超過門檻,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可不受 770 萬元限制。新北、桃園、台南、嘉義市、新竹市、屏東等縣市頁面都寫 115 年為 770 萬元。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台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115年770萬元;114年度746萬元)。」;「(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115年度為7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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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的上限是怎麼規定的?

兩個條件要同時滿足: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 2.5 倍」,而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 1.5 倍」。以 115 年為例,台南市公布為 3 萬 8,788 元、嘉義市為 3 萬 8,787 元、新北市公布的消費支出 1.5 倍標準為 3 萬 9,960 元。因為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不同,同一家庭在不同縣市可能出現不同結果,實際數字以戶籍地政府當年度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5倍者。」;「(115年度為3萬8,788元)」;「(115年度標準為3萬9,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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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可以領什麼補助?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地方政府應依需求評估提供 8 類經費補助: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其他必要費用補助。此外還有就學獎補助、就業與創業補助、社會保險保費補助(健保、勞保、國保、農保)與稅捐減免。我的 E 政府懶人包提醒:若已領其他同性質政府獎助金,除非法令沒有限制,否則應擇一申請。

資料來源:我的 E 政府(行政院)身心障礙者福利懶人包(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若已享有其他同性質之政府獎助金,除非法令沒有限制,否則應」;「依障礙程度及經濟狀況,每月最高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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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可以領多久?是永久的嗎?

不是永久,但也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0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分類列冊,異動隨時變更;而且不得因為受補助人沒有提出申請就停止補助。也就是機關主動查調、主動續發,但只要家庭收入或財產超過門檻、或出現停發事由,就會從事實發生的次月起減發或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分類列冊登記,如有異動,應隨時變更;並不得以受補助人未申請為由停止其補助。」;「【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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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補助被取消(停發)的原因有哪些?

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4 條,停發事由有 7 項:受補助人死亡、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含因案羈押、依法拘禁)、失蹤經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第 2 款到第 7 款的停發事由消失後,可以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重新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領有生活補助費,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停發生活補助費:」;「三、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停發情事消失後,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受補助人之申請,重新辦理核發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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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政府安置在機構(住宿式照顧),或去日間照顧,還能領生活補助嗎?

住宿式照顧不行、日間照顧可以。發給辦法第 2 條把「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列為請領資格之一,第 4 條也把「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列為停發事由。但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明確寫: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日間照顧服務者可以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因為性質不同,不會互相排斥。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二) 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日間照顧服務者可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二、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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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出國太久、住在國外,會被取消資格嗎?

會。「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是發給辦法第 2 條的法定資格之一,也是所有縣市申請書必填的條件;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縣市同樣是必備條件。若長期在國外、返國天數不足,重新調查時就可能被認定不符資格。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更嚴格,規定「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天」,且是逐月往前比對 36 個月的居住狀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二)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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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發給辦法第 5 條,基本文件只有三項: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正本(14 歲以下可用戶口名簿,驗畢發還)、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必須在開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各縣市實務上會多收:印章、身心障礙證明、郵局(或農會)存簿封面影本、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桃園市還要求全戶財產清單、所得清單、切結同意書等。財稅資料多可由公所代查,不必自己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一、申請表。」;「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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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後多久會核定?補助什麼時候入帳?

依發給辦法第 6 條,縣市政府要在申請人「備齊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審核,並自行向稅捐、戶政等機關查調資格與財稅資料。撥款依第 11 條「至遲應於次月 15 日前」撥付;實務上新北市公告處理期限 44 天(免代查財稅 30 天)、每月 10 日入帳(遇假日提早),雲林縣也改為當月款項於當月 10 日前入帳。經核定者依第 7 條溯至備齊文件當月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撥付核定之生活補助費。」;「由區公所通知申請人於當月起每月10日(遇假日提早)撥入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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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我不服,可以申復或救濟嗎?

可以申復,而且只有一次機會。依發給辦法第 9 條,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要在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用「書面」向縣市政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受理機關必要時可請申請人或家屬提供意見。桃園市等縣市另備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復書」表單可直接下載填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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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實資料或隱匿財產去領補助,被查到會怎樣?

會被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金額,情節重大還會移送法辦。發給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縣市政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另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主管機關會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日起 60 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就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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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領身障補助還可以同時領老農津貼或國民年金嗎?

原則上不行,只能擇一。發給辦法第 2 條明定:同時符合生活補助費與「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只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榮民就養金不受限制。這是因為兩者都是政府按月發的生活津貼,性質相同。國民年金本身的規定也一樣: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遺屬年金等條件時只能擇一,勞保局會主動替民眾選金額較高的一項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不可以。無論是同時或先後符合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條件,包括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都只能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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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可以申請失能補助嗎?(身心障礙年金 vs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差在「事故發生的時間點」。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受傷或罹病,經鑑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評估無工作能力。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前」就已經是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屬福利津貼性質,所以另外設排富條件——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50 萬元,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 500 萬元(自住唯一房屋最多可扣除 400 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 FAQ(身心障礙年金與基本保證年金之差別)(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指在「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而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的人可以領的給付。」;「(五)、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六)、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扣除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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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給付一個月多少錢?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固定 5,437 元(113 年 1 月起由 5,065 元調整)。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算出來不到 5,437 元且無欠費等情形時,每月至少發給 5,437 元。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由 19,761 元調整為 21,103 元,因此年資較長者的年金金額也會跟著變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 FAQ(給付金額)(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二、如果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則每個月固定發給5,437元(自113年1月起年金金額由5,065元調整為5,437元)。」;「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是按照「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計算,如果計算出來的金額不到5,437元,而且沒有下列情形,每個月至少發給5,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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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有欠費沒繳,或者障礙程度變輕了,身心障礙給付會被停發嗎?

兩者都會影響給付。欠費方面:基本保證年金必須先把欠費繳清或辦分期,勞保局才會核發;身心障礙年金若有超過 10 年的欠費,該部分不能補繳也不計年資,只能按公式計算、沒有 5,437 元的基本保障。障礙程度方面:依國民年金法第 37 條,保險人得每 5 年查核一次,障礙程度減輕到不符合規定時,自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的次月起停止發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 FAQ(欠繳保險費)(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一、若您是屬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適用對象,也符合請領規定,勞保局必須要等您把欠費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後,才會核發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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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幾年要重新鑑定一次?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 5 年。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領有記載有效期間的證明者,應在效期屆滿前 90 日內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如果到屆滿前 60 日還沒申請,主管機關會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頁面提醒:未在期限前辦理者,證明視同無效作廢,並取消身心障礙資格及福利;衛福部也說明,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 5 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身心障礙證明若需要辦理重新鑑定者,應於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90天內至鑑定醫院完成重新鑑定,若未於期限前辦理者,證明視同無效作廢,並取銷其身心障礙資格及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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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的效期可以延長嗎?什麼情況可以不用再鑑定?

兩種情形。第一,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的「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縣市政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但仍每 5 年做一次需求評估。第二,101 年 7 月 11 日前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縣市政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衛福部說明,這類民眾不必再到醫院鑑定;如果自己覺得障礙情況有改變,仍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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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先向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並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再到指定的鑑定醫療機構鑑定,經鑑定符合衛福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後,由社會局製發身心障礙證明。全癱無法下床、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長期重度昏迷者,可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到宅鑑定」。也可以線上申請,但線上只限領有本國身分證且設有戶籍者,且須先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驗證身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申請流程: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製發身心障礙證明。」;「申請前務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驗證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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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鑑定來不及在效期內完成,可以展延嗎?

可以,最多延長 60 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有正當理由無法在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在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縣市政府核可後,得於效期屆滿後 60 日內辦理。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也說明「延長效期 60 日」,並提醒:原證明屆滿到新證明生效期間,經註記後可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權益;若重新鑑定後障礙程度有變更,暫領的補助會依新證明標準追回或補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身心障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延長效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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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鑑定等級或需求評估結果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可以,但要在期限內並付費。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縣市政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要負擔 40% 的相關作業費用,如果異議成立(改判)就會退還。逾期才申請者,作業費用要自行全部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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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輔具補助需要具備哪些資格?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的項目。台中市再加兩項條件:申請項目沒有獲得政府其他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而且依基準表須評估的輔具,必須先經評估核定,未經評估核定就自行購買者不予補助。每人每 2 年以補助 4 項為原則,同一項目在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資料來源:衛福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基準表規定。」;「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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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輔具費用補助的金額是多少?

沒有單一金額,要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各項目的「最高補助金額」,再乘上身分別比例: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的全額、中低收入戶 75%、非低收及非中低收戶 50%。部分項目(基準表加註※者)不分身分別都可補助全額。新竹市、台中市都採「每人最高補助 2 年 4 項」。我的 E 政府懶人包也載明同樣的 100%/75%/50% 比例,實際額度以基準表為準。

資料來源:衛福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三、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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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具可以先買再申請補助嗎?怎麼申請?

不行,一定要先核定再買。新竹市政府頁面寫明: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須檢附文件到戶籍地區公所申請,經書面通知核定同意購置後才能購買,否則不予補助;核定後應在通知送達 6 個月內完成購置並辦理核銷。申請方式有兩種:線上可到衛福部社家署「輔具線上申辦系統」(atonline.sfaa.gov.tw),或臨櫃到區公所、輔具資源中心辦理;桃園市另有「廠商代償墊付」,由合約廠商先墊款、直接向市府請款。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前,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書面通知核定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補助者,身心障礙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由合約廠商代墊核定補助輔具購買或租賃費用,並由合約廠商辦理後續核銷請款,該項輔具之補助費用直接匯入合約廠商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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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可以免稅嗎?有什麼條件?

可以,法源是《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且「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條件依「有無駕照」不同:有駕照且名下有車,限本人車輛;有駕照但名下無車,車主須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無駕照者,車主可為本人、配偶、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或法院選定的監護/輔助人。要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與行車執照影本。車輛排氣量超過 2,400cc 的部分,仍要繳差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法令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持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四、車輛排氣量超過2400cc,仍需就超過部分繳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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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的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可以扣多少?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證明影本),或符合精神衛生法所定嚴重病人(須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不能用重大傷病卡代替),114 年度每人可減除 218,000 元,申報 114 年度所得時適用,法源為所得稅法第 17 條。若同一人同時符合長期照顧扣除額,財政部說明兩者可同時申報: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還可再扣除長照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綜合所得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規定(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須檢附該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師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114年度每人可減除218,000元。」;「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除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4年度為218,000元),並得再扣除長照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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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可以扣除多少遺產稅?

可以。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 693 萬元(103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為 618 萬元)。申報時要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要注意:身心障礙者有繼承權卻拋棄繼承,就不能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93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618萬元)。但是身心障礙者有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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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的健保費、勞保費有補助嗎?補助多少?

有,依障礙程度分級補助「自付保險費」: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 1/2、輕度補助 1/4,適用健保、勞保、就保、農保、公保等,法源是《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 5 條。桃園市與嘉義縣政府頁面都載明相同比例,且民眾不須提出申請:政府核發證明後會把媒體資料送健保署等單位直接減免。若選擇「不列入媒體交換」以保護身分隱私,就要先繳全額,再自行向社會局申請退費。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重、極重度者:自付保費全額補助。」;「※申請辦法:由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媒體資料給中央健保局、勞保局及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後,直接減免應補助之保費。」;「2.如不欲公開身心障礙者身份,可向本科申請不列入媒體資料交換,需繳交全額保險費,另每年可逕至本局辦理上年度保險費自付額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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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額或門檻不一樣嗎?

補助金額全國一致(低收:輕度 5,437 元、中度以上 9,485 元;中低收及一般戶:輕度 4,049 元、中度以上 5,437 元),但「家庭總收入」門檻會因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不同而有差異。例如 115 年台南市公布收入上限 3 萬 8,788 元、嘉義市 3 萬 8,787 元、新北市消費支出 1.5 倍標準 3 萬 9,960 元、雲林縣 3 萬 8,788 元。動產 200 萬元(每增 1 人 +25 萬元)與不動產 770 萬元則全國一致。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15年度為3萬8,788元)」;「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38,787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39,960元)。」;「1. 輕度:每人每月4,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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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在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還可以再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嗎?

可以,這是唯一被明文排除在「擇一」之外的項目。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同時符合生活補助費與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也就是低收入戶的扶助金與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可以併領(身障補助本身就會因低收身分加碼到 9,485 元)。另外,戶內同一人若同時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身障生活補助,就只能擇一領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一)補助競合:同時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者,僅得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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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領的各種政府補助有總額上限嗎?65 歲以上要先申請哪一種?

有上限。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依該項所領政府核發的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的基本工資;新北市政府頁面也同樣載明。另外,年滿 65 歲的身心障礙者有「福利最佳原則」的申請順序建議:新北市政府提醒「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因為老人津貼金額(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每月 8,329 元)可能高於身障生活補助,但兩者只能擇一領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8,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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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和「一般戶」領的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額一樣嗎?

一樣多。1957 福利諮詢專線把兩者放在同一欄:「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輕度每人每月 4,049 元、中度以上每人每月 5,437 元;只有「低收入戶」另外加碼為輕度 5,437 元、中度以上 9,485 元。台南市的說明也相同,並註明舊制金額(輕度 3,772 元、中度以上 5,065 元)。也就是說,非低收、非中低收的家庭只要通過財稅門檻(存款 200 萬元、不動產 770 萬元內),領的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完全相同。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二) 中低收入戶、一般戶:」;「(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輕度每月4,049元,中度以上每月5,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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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可以同時領嗎?

可以。1957 福利諮詢專線(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在遺屬年金的頁面明確註記「遺屬年金與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可同時請領」。原因是遺屬年金屬於「社會保險給付」,不是發給辦法第 2 條所稱的「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因此不受擇一限制。但要注意國民年金內部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條件時,只能擇一請領。

資料來源:1957 福利諮詢專線【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國保給付項目-遺屬年金(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遺屬年金與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可同時請領。」;「※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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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的身心障礙津貼跟國民年金有競合規定嗎?

有,台北市有專屬的搭配規則。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適用對象是 97 年 9 月領有台北市身障津貼的市民;國民年金開辦後,符合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應先申領國民年金」,再領取國民年金與身障津貼的差額,以避免重複。若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則可重複領取。該計畫也規定領有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津貼)者,身障津貼自事實發生的當月停發。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調整實施計畫》(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申領人在國民年金開辦後,符合申領國民年金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下均簡稱國民年金)者,應先申領國民年金,並得領取國民年金與身障津貼之差額。」;「申領人依本計畫於領取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之期間,如領有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津貼)、經政府安置、補助托育或養護費者,身障津貼給付金額或差額自相關事實發生之當月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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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領的補助要繳所得稅嗎?

不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明文規定: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該法規定所得的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同條也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合併申報的配偶、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114 年度每人 218,000 元)。另外,政府核發的補助也不影響申請人的其他權益,例如 1957 的輔具補助說明即以政府委辦方式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應免納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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