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常見問題(36 題)|申請資格、金額、退件與在地協助
本頁整理「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最常被問的 36 個問題:題目與答案取自官方公告與官方常見問答(查證日 2026-09-11),每題下方標明來源機關、來源連結與來源頁原文。年度基準:115 年(2026)額度以官方頁為準;最低生活費各縣市自訂,數字不同。 本站只做整理與導流,金額、資格與期限可能隨年度調整,實際以主管機關最終審核為準。
資料來源: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官方公告/官方常見問答(查證日 2026-09-11)。 本站為導航與整理工具、非核定機關,金額、資格與期限以主管機關最終審核為準。
先看這幾題(金額・資格・時限)
全部 36 題(點題目看答案)
什麼條件可以申請低收入戶?
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須同時符合:(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最低生活費」以下;(2) 家庭財產(動產+不動產分別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的當年度一定金額。且申請戶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縣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設籍期間長短則不予限制。向戶籍所在地的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中低收入戶資格跟低收入戶差在哪裡?
中低收入戶門檻較寬: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不超過所得基準,即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70%);家庭財產同樣未超過公告金額(中低收入戶限額較低收入戶寬)。低收入戶則是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福利面:低收入戶健保費全額補助、學雜費全免、按款別發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健保自付保費補助 1/2(18 歲以下兒少及 70 歲以上老人全額)、學雜費部分減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二、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最低生活費」是怎麼訂出來的?為什麼每個縣市不一樣?
最低生活費由中央(台灣省、福建省)及各直轄市參照主計總處公布的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訂定,且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70%;新年度計算出來的數額與現行額度變動達 5% 以上時才調整。各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自行公告,其餘縣市適用台灣省標準,目的是兼顧各地生活水準差異。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才進行調整。」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115 年(2026)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收入、財產上限各是多少?
各縣市不同。以台灣省(多數縣市,含雲林)115 年為例: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 15,515 元、動產每人 9.6 萬元、不動產每戶 385 萬元;中低收入戶為最低生活費 1.5 倍(23,273 元)、動產 14.4 萬元、不動產 578 萬元。直轄市另訂:桃園市 115 年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17,186 元、動產 9.6 萬、不動產 470 萬,中低收入戶 25,779 元/14.4 萬/705 萬;台北市 115 年最低生活費 20,744 元、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 15 萬、土地房屋 837 萬。實際數字以戶籍所在縣市當年度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衛福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雲林縣)(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最低生活費金額:每人每月不超過1萬5,515元 (115年不變)。2.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9萬5,000元 (115年9萬6,000元) 為限。3.不動產限額:每戶373萬元 (115年385萬元)。」(1957 雲林縣頁)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要準備哪些文件?
基本文件:申請人印章(身分證)、全戶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與內頁影本、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同意書,以及其他視家庭狀況的證明(醫院診斷證明、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失蹤證明、在營/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各縣市另有調查表與切結同意書;財稅資料可填委託書由公所代查。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1)申請人印章。(2)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3)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4)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申請一定要由戶長提出嗎?可以幫家人代辦嗎?
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申請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代辦需附代理人身分證、私章及社福委託代理書(各縣市規定),因申請文件屬家庭隱私資料,原則上仍以同戶籍具行為能力人為申請代表人。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所以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申請。」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實際住在外縣市(人不在戶籍地),還可以申請嗎?
不行。社會救助法規定申請戶的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設籍期間長短則不限。實際居住外地仍向戶籍地申請會被退;應回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目的是避免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為了避免申請人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造成社會福利資源濫用,所以社會救助法特別明文規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為什麼送件後還要派員到家裡訪視?會問什麼?
為避免申請人隱匿真實狀況,審查時必須派員(村/里幹事或社工)訪視評估申請戶家庭狀況,有時也會請親戚、鄰居協助提供訊息,以瞭解實際生活狀況後再審查。訪視是法定程序,不是針對個案的不信任。申請人應配合說明同住人口、收入與生活狀況。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在審查低收資格時,必須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家庭狀況,有時也會請親戚、鄰居協助提供訊息,以利瞭解申請戶實際生活狀況,再依實際狀況去進行審查。」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申請後多久會知道結果?通過後錢什麼時候開始發?
依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 日內」派員調查家庭環境、經濟狀況後核定,必要時委由公所辦理。實務上公所須收件、查調財稅、訪視初審、複審與審查小組會議、函文通知,例如台中市公告的總處理時限為 42 天(含假日;通知補件的 15 天另計)。經核准者,福利「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核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審查沒通過或被取消資格,怎麼爭取重新審查?
對審核結果有疑義,可先電話詢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公所「申復」,受理後會重新審查。若對未通過或取消資格不服,可依訴願法自處分書到達次日起「30 日內」提出訴願。另如戶內應列計人口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生活陷困,多數縣市(如桃園)訂有處理原則,經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且不以檢附法院確定判決為必要條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縣市政府受理後將會重新審查…也可以依訴願法規定,自處分書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
🗳️ 遇到爭議?找議員協助申請低收把全家族(甚至沒聯絡的親戚)的財產都算進來,這樣根本過不了啊!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1) 配偶;(2) 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等);(4)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這些人的收入與財產都會被合併計算,這是低收審查「看全家不看個人」的法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已出嫁的女兒/已結婚的子女沒有同住也沒扶養父母,會被算進去嗎?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出嫁的女兒、孫女、外孫女,已婚兒子也算),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但若調查後發現實際有扶養關係存在,仍會被列入計算。至於「有扶養能力但未扶養」的已婚子女,原則仍應列計,僅能靠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的特殊情形訪視評估排除。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未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孫女、外孫女(若是兒子已經結婚也是)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但若調查後發現實際有扶養關係存在,仍會被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已離婚(或分居)的前配偶,收入和財產會被算進來嗎?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的父或母,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4 款排除計算。已合法離婚者其前配偶本即非應計算人口;僅「未辦離婚登記」的分居配偶仍屬配偶身分會被列計。主管機關並得協助申請人對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扶養費。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被親戚報成扶養親屬,親戚的收入財產也被算進來,害我審核不過怎麼辦?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會被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若實際上並無扶養關係,官方建議「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已被報扶養者,應先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撤除該筆扶養申報)後,再向公所提出申復重新審查。官方頁面僅說明列計規則與提醒,具體更正程序須向稅捐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規範有扶養事實的個案,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服兵役、坐牢、失蹤、在學領公費的家人,要列入計算嗎?
下列人員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在學領有公費;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失蹤經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此外,尚未設籍的非本國籍/大陸配偶也不列入。申請時須檢附對應證明(兵役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六、在學領有公費。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外籍配偶還沒拿到身分證,她的工作收入要算嗎?
不用。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因此在取得身分證前,即使已就業有工作收入,也不予計算。取得國籍設籍後即成為應計算人口,其收入與財產才併入審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因此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工作收入,仍不予計算。」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小孩有在打工,收入會被算進家庭總收入嗎?
會。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子女打工的工作所得屬工作收入,應列入計算。但 16 歲以上未滿 20 歲(或 60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的工作收入依核算收入「70%」計算;身心障礙者依 55% 計算(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我沒有工作,為什麼審查時要用「基本工資」算我的收入?
基於工作倫理與社會公平,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規定「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避免有工作能力者不就業而依賴福利。但有例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 55 歲以上經公立就服機構媒介工作 3 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失業或職訓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仍併入其他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25 歲以上還在讀書(或剛畢業待業),為什麼被用基本工資計算收入?
依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有工作能力」指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且無特定情事者;可認定無工作能力的在學情形限「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正規學校(不含空中大學、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超過 25 歲的在學者或待業者,原則上屬有工作能力,未就業即依基本工資核算,這是全國一致的法律規定,非承辦刁難。仍在學者建議檢具學生證等資料,25 歲以下者可主張排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 遇到爭議?找議員協助什麼情況會被認定「無工作能力」?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具下列情形之一即屬無工作能力:(1) 25 歲以下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學致不能工作;(2)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 罹患嚴重傷病需 3 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4) 因照顧特定身障或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一戶以 1 人為限);(5) 獨自扶養 6 歲以下直系血親卑親屬;(6) 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7) 受監護宣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身心障礙一定會被認定為「無工作能力」嗎?
不一定,分兩種情形:(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屬「中度以上」障礙,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職業保險者,屬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2) 其他身障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必要時得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協助判斷。輕度身障若實際有工作能力仍會被核算收入(以 55% 計)。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名下有一台老舊機車也會被算進低收的動產產值裡面嗎?
會。家庭財產分動產與不動產分別審核;動產包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以全家人口平均計算每人限額(如台中市 115 年動產限額每人 96,000 元)。車輛方面:排氣量 250c.c. 以上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價值應列計,但非進口車且符合「車齡逾 5 年且未超過 2000c.c」「屬謀生工具」「供載送特定身障/特定病症家人」等情形可不予列計(台中規定);高雄規定 250c.c. 以上依二手車價格換算列計,特殊照顧需求經評估一家戶得免列計 1 輛;機車部分(雲林)不論出廠時間皆不予列計。細節各縣市不同。
資料來源:1957 福利諮詢專線(台中市)(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動產部份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存款本息及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96,000元(115年度為96,000元…)」;「列冊人口所有之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以上之汽車(含大型重型機車)價值應予列計。但非進口車且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予列計…」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名下有祖產、持分土地或房子,一定會被退件嗎?
不一定。不動產以「總價值」對限額審核,未超限即不受影響;取得資格後才購屋/修屋,只要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後未超過公告金額,也不影響資格。特定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依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不列入不動產計算,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國土保安/生態保護/古蹟保存/墳墓/水利用地、祭祀公業解散後分割所得土地、嚴重地層下陷區農牧/養殖用地、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者等,由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低收入戶分第一、二、三款(台北市分 0-4 類)是什麼?錢怎麼發?
低收入戶依收入再分款/類,決定生活扶助金額。台灣省(如雲林 115 年):第一款家庭生活補助 11,850 元/人/月、第二款 6,825 元/戶/月,15 歲以下兒童 3,008 元/人/月,高中職以上在學生 6,825 元/人/月。台北市 115 年分 5 類(第 0 類全戶無收入每人 20,744 元、第 1 類 15,317 元…第 4 類上限 20,744 元以下)。各直轄市款別金額不同,每年由縣市公告,並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現金給付(社救助法第 11 條)。
資料來源:1957 福利諮詢專線(雲林縣)(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1.第一款:11,850元/人/月。2.第二款:6,825元/戶/月。」;「本市低收入戶共分5類…(115年)一.第0類,全戶均無收入。每人可領取20,744元生活扶助費」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中低收入戶有哪些福利?健保費可以減多少?
中低收入戶福利:(1) 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桃園市為減免 60%);(2) 健保自付保費補助 1/2,18 歲以下兒童少年及 70 歲以上老人全額補助;(3) 患嚴重傷病醫療費用補助;(4)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5) 各縣市另有特殊項目救助(產婦營養、托育、喪葬補助等)。低收入戶則為健保費全額補助、學雜費全免。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2)健保自付保費補助1/2。(18歲以下兒童少年及70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全額補助)」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學雜費減免是向政府申請嗎?要怎麼辦?
向「就讀學校」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減免學雜費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予減免;低收入戶全額減免、中低收入戶部分減免。就學生活補助(低收第二、三款高中職以上學生,台灣省 115 年 6,825 元/人/月)則隨低收入戶資格核發。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就學期間,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家長),可以在每學期註冊時填具減免學雜費的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就可以減免。」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已經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還能再領低收入戶補助嗎?
不會重複領。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性質相同的補助由民眾擇優領取其一,例如戶內同一人兼具老人與身障身分時,老人生活補助與身障生活補助只能擇優、不得重複(台北市社會局 FAQ 附註)。性質不同者(如身障補助+兒童生活補助)依規定可併領。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如果有相同性質的補助,民眾可以擇優領取其一。」;「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申請前已積欠健保費,通過低收入戶後就醫會被鎖卡嗎?
通過低收入戶身分後即獲健保費補助,日後的健保費由地方政府支付,不會因之前的欠費被停止健保就醫;但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前」的積欠款項仍須由民眾自行繳清(可洽健保署分期協助)。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申請通過低收入戶身份後即獲健保費補助,會由地方政府支付日後的健保費,並不會因為之前有未繳費用而停止適用,但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前的積欠款仍需由民眾自行繳清欠費。」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提供不實資料或隱匿財產被查到,會怎麼樣?
依社會救助法第 9 條,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者,主管機關應停止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的補助」。各縣市每年辦理總清查(每年定期調查),財稅比對發現收入或財產增加會重新核定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9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 遇到爭議?找議員協助補助款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抵債嗎?
開立「社會救助專戶」即可避免。依社會救助新制,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可檢具縣市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到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經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社會救助給付之用;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開立社會救助專戶後,地方政府撥入社會救助專戶的生活扶助或補助,並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遷戶口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嗎?
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不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但遷移到其他縣市,應由遷入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審核」,須重走申請與審查程序,且遷入後需實際居住該縣市。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如果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是如果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則應由遷入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審核。」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通過資格後買車、買房或修繕房屋,會被取消資格嗎?
購買或修建房屋: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後未超過公告金額,不影響低收入戶資格。買車:250c.c. 以上汽車(含大型重機)價值原則上列入動產計算,車齡逾 5 年且未逾 2000c.c、屬謀生工具、或供載送特定身障/病症家人等情形可不予列計(如台中市規定);機車不予列計(雲林規定)。若購入後動產總額超限,資格會受影響。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以後,再去購買或修建房屋,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沒有超過公告金額,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資格是永久的嗎?每年都要重新審查嗎?
不是永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總清查);例如桃園市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台中市自 111 年起總清查由行政機關主動辦理、無須民眾提出申請,但需補件時會通知限期 15 天提供。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主管機關應主動評估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福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13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111年度起總清查由行政機關主動辦理,無須民眾提出申請,惟如有需補件資料,仍需通知民眾提供資料,限期15天。」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每月領的救助金總額有上限嗎?
有。依社會救助法第 8 條,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領取政府核發的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的「基本工資」。直轄市另有公告上限,如台北市 115 年度每人每月所領政府救助金額最高至 29,500 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8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115年度最高至29,500元為限。」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懷孕或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收入怎麼算?
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者,屬無工作能力(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6 款);懷孕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亦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台中市規定):所得以領取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津貼低於基本工資時以基本工資計算;未領取津貼的期間以基本工資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以其領取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然若領取津貼低於基本工資將以基本工資計算。」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申請低收入戶時家人需要俱到嗎?可以是單獨一人申請嗎?
申請以「戶/家庭」為單位,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全戶提出,並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不需要全員到場;但戶內人口均須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縣市。若家庭成員分屬不同戶籍(如已出嫁女兒),應依應計算人口規則判斷是否列入,再確認其是否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外部連結,新分頁)
來源頁原文:「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需提出申請人印章、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非個案有特殊情形,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以外,其他申請人仍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之。」
📍 找您在地的里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