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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違規停車「可以」由民眾檢舉?黃線停車算嗎?

這是誰的權責

警察機關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電話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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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怎麼說

第 7-1 條採**正面表列**:只有條文列出的項目,民眾才可以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證據檢舉。例如**併排停車(第 56 條第 2 項)**、在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違規停車(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在列,並註明「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而**一般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所的停車(第 5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並不在檢舉清單內**。因條文曾多次修正,引用前請以現行條文為準。

里長無開單權;若屬不可檢舉項目,可改撥 110 由警察現場處理。

來源與查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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