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整理・附官方來源(種子題)
測速照相前一定要有警告標誌嗎?要設在多遠前?
這是誰的權責
警察機關:公路主管機關(公路局)/警察機關
官方怎麼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以科學儀器取締行車速度時,**一般道路應於 100 至 300 公尺前、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應於 300 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若你認為現場標誌設置位置不符規定,可依該條主張並向舉發機關申訴;是否撤銷仍由權責機關認定。
里長沒有撤銷罰單的權力,可協助你找到正確的申訴窗口。
來源與查證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逕行舉發與科學儀器)(查證日 2026-09-19)
- 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查證日 2026-09-19)
本頁由平台整理公開資訊並附上來源連結與查證日期;實際權責、受理方式與規定可能調整,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