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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速儀器沒校正、取締地點沒公告,可以申訴嗎?
這是誰的權責
警察機關:舉發機關(警察機關)/公路主管機關
官方怎麼說
同一條(第 7-2 條)明定:以科學儀器取得的違規證據,該儀器**須為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且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部分情形如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等不在此限)。實務上當事人常以「儀器未檢定」或「取締路段未公告」為申訴理由,主管機關能否舉證合格與已公告是關鍵。
申訴有法定程序與時限,請依裁決書上的說明辦理。
來源與查證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逕行舉發與科學儀器)(查證日 2026-09-19)
- 內政部警政署(查證日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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