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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牌車(未經核准的營業車輛)可以檢舉嗎?罰多少?
這是誰的權責
中央機關:公路主管機關(公路局/監理所)
官方怎麼說
依公路法第 77 條第 2 項,**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情節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非法營業車輛牌照與駕駛人駕照得吊扣 4 個月至 1 年或吊銷。檢舉請向公路主管機關(監理所站)提出,並提供車號、時間與地點等具體事證。
來源與查證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路法第 77 條(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查證日 2026-09-19)
- 交通部公路局(查證日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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